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传承与创新,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任命,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
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负责特定领域的继续教育项目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教材;
(三)评审和批准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监督和评估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效果;
(五)表彰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并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有。
第十三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通过上述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