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经费(以下简称“安置帮教经费”),是指由县财政拨付或社会筹集用于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安置帮教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地用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安置帮教经费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帮教经费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安置帮教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 上级部门专项补助;
- 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安置帮教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2. 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创业项目;
3. 补助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基本生活开支;
4. 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宣传活动;
5. 其他经批准的与安置帮教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审批与拨付
第六条 使用安置帮教经费需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审批。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
第七条 县司法局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拨付进度。
第八条 资金拨付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并接受后续检查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有权对安置帮教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安置帮教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安置帮教经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以上为《XX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各部门严格遵守执行,共同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