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书写、保管、使用和管理。
一、病历书写
1. 病历应当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
2. 病历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
3. 病历书写应及时,一般应在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二、病历保管
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部门,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病历应当保存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防止丢失、损毁或泄露。
3. 病历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病历使用
1. 病历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
2. 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3. 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等需要查阅病历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病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