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设立条件方面,该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并且股东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此外,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公司能够稳健运营。
其次,在业务范围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允许开展多种类型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但同时也强调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等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从而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等问题的发生。
再者,关于风险管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
最后,在监督管理环节,则明确了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范围内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统一监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各家公司运行状况,对于违规操作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是一部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