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市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运输、储存、加工和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可以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电池等。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足够的场地用于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回收网络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分工以及政策措施等内容,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予以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资源回收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治安状况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储存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